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7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拨付。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校期间能做到言行自觉与党中央和学院保持一致;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以及相关国家机关行政或刑事处罚;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个人无不诚信记录;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度综合测评达到本专业本年级前列,无补考、重修科目;
(五)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和青年志愿者活动,乐于奉献;
(六)家庭经济困难,属于在册贫困生、特困生或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学生。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各系(院)推荐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的名额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下拨的评选名额以及各系(院)在校本专科生人数(不含当学年入校的新生)确定。在分配奖学金名额时可适当向应用型本科、职教型本科等学生人数较多的系(院)倾斜。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八条 我院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程序是:
(一)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以申请书形式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广西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
(二)学生所在系(院)在每年接到学生申请后,要及时核对学生的相关情况是否符合评选条件,对初审合格的学生,要在本系(院)和学生所在班级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签署系(院)意见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系(院)上报名单并在全院公示后,提出我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请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批复。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在获得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并下拨专款后,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条 各系(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系(院)要通过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发放工作,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高度重视对获奖学生的教育、培养和锻炼,鼓励受奖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和青年志愿者活动,回报社会关爱;关心学生的全面健康成长,努力探索一条奖励、资助与教育相结合的路子。各系(院)要开展相应的跟踪调查活动,密切关注受奖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奖学金的使用效果。
第十一条 学院计财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政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