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暂行办法
  • 发布人:梁华荣       发布时间: 2012年09月06日      浏览人数:

为贯彻国家有关助学政策,保证浦京集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教财[1995]30号)精神,结合浦京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对象和条件

减免学费的对象是指浦京集团国家计划内统招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独立学院除外)。减免范围限于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和学校有关部门收取的其它费用。

(一)凡是思想进步,品德良好,所有学习科目合格,生活简朴,因政策性原因不能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减免学费: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孤残学生、烈士遗属学生;

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优抚家庭学生(指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家庭);

3.有其他特殊情况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条件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1.吸烟酗酒、生活铺张浪费的学生;

2.拥有电脑、手机、MP3、数码电子产品、电动车、高档名牌衣物等非学习、生活必需消费品之一者;

3.上一学年受过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4.学习成绩出现重修者。

5.不愿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不愿意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6.当学年已获得资助类奖、助学金及勤工助学津贴、特殊困难补助等总计达到3000元者。

二、减免额度

(一)学费减免额度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及困难程度分为全免和部分减免两个等级。

(二)符合国家有文件政策规定减免学费的学生,按国家政策办理。

三、减免原则

(一)新生入学第一年,原则上不进行学费减免。

(二)学费减免工作按学年进行,每年6月份审批一次。当年减免学费后仍然困难的学生可以继续按规定程序申请减免,对家庭经济条件有所好转,或有其他经济来源的学生不再减免学费。学生获得减免学费总额不得超过两学年应缴纳学费的总额。

四、减免学费办理程序和办法

(一)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广西工学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申请审批表》,提供家庭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证明及相关材料,并提供《广西工学院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调查表必须填写完整。各级单位核实人签字、单位盖章、联系电话等项必须如实填写。

(二)班委评议、班主任签署意见,报所在系(院)。

(三)所在系(院)认真核实,初步确定减免对象和金额,并在本系(院)内以海报形式张榜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面向全校师生张榜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审批。

(五)学校以文件形式公布获得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和减免金额。

(六)学校计财处为获得减免学费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五、减免学费学生的管理

(一)学费减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系(院)在操作过程中,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主动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在减免学费的审核工作中如发现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弄虚作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减免学费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费减免申请资格,并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因系(院)审核不严导致弄虚作假的,要同时追究所在系(院)具体经办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各系(院)负责对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弄虚作假或挥霍浪费者,除须要求其全额补交所减免的学费外,还应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乃至纪律处分。

(三)获得减免学费的学生,若在当学年受到学校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将取消其减免学费的资格。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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