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桂教财务〔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浦京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研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学院(部)应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总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实行校、学院(部)、用工单位三级管理。校级管理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院(部)级管理由各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用工部门管理由部门分管领导负责。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对校外申请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用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三)配合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四)规范与监督校内外勤工助学秩序,协调处理勤工助学活动中发生的问题,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勤工助学评先评优工作;
(六)实施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十条 各学院(部)工作职责:
(一)成立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组织,指定专职学生资助工作干部负责指导和管理勤工助学活动;
(二)加强对本学院(部)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三)对本学院(部)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资格进行审核;
(四)对本学院(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五)汇总本学院(部)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开展情况,每年12月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工作职责:
(一)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指定专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考勤、考核;
(三)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及时填报上月《3522vip浦京集团官网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情况报告表》(附件3)及《3522vip浦京集团官网学生勤工助学津贴发放表》(附件4),加盖本部门(单位)公章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因用工单位延误,未及时报告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情况,造成学生勤工助学津贴不能及时或足额发放的,津贴由用工单位支付并负责向相关学生解释;
(四)协助开展勤工助学评先评优工作。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每年6月15日前,需设置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校内各单位要及时将本单位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需求、相应岗位的工作职责以书面形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查、汇总有关情况后予以拟定设置的岗位数,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岗位数确定后原则上不再增加。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1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1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津贴标准:
(一)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二)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津贴标准根据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时调整,当年勤工助学津贴标准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确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学校助困资助经费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条件和程序:
(一)学生自愿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期间,要遵纪守法,努力学习,艰苦朴素,服从安排。
(三)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含原已在岗学生)须填写《3522vip浦京集团官网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附件1)。
(四)学生将填好的申请表上交所在班级,经班委讨论并公示,由班长签署班委会意见。
(五)将申请表送所在学院审核并由学院党委签字盖章。
(六)学院(部)将本学院(部)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申请表及汇总名单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七)通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双选会”,与用工单位初步达成聘用意向。
(八)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向用工单位下发该学年勤工助学岗位启用文件后,学生正式上岗。每名学生只能聘任1个岗位,不能兼任多个岗位。
第十八条 学生上岗后,聘期1年,原则上中途不得更换勤工助学岗位。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放弃勤工助学岗位的,须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由于学生主观原因要求放弃勤工助学岗位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3522vip浦京集团官网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更换申请表》(附件2)报用工单位签字后,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更换。
(二)用工单位提出更换勤工助学岗位学生的,由用工单位出具相关的情况说明并填写《3522vip浦京集团官网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更换申请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予以更换。
(三)勤工助学岗位更换上岗的学生优先从当年参加勤工助学双选会落选的学生中选聘。
(四)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即放弃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以后将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条 校外需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和个人,需持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学院(部)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关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校外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和个人须与学生签订《3522vip浦京集团官网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附件5),签订协议书后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方可生效,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用工单位或用工个人承担。学校不承认任何未经签订协议书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部)及有关部门组织学生开展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包括与校外单位联合在校内开展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要严格按照校外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要求审核设置岗位单位的资质和相关证明材料,以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第二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部)定期汇总本学院(部)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开展情况,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依法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学校保护学生通过诚实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劳动报酬。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工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提供安全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学生有权拒绝参加高空作业、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工作制度,认真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规范,不得从事传销,销售伪劣产品,销售淫秽、黄色的书报、音像资料、电子读物或其他法律禁止的物品和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社会公德,讲究职业道德,维护大学生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如出现以下情形,学校有权要求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一)借勤工助学之名旷课或不参加学校、学院(部)和班级规定必须参加的各项集体活动;
(二)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不按学校规定办理外出请假手续或未经请假批准在校外住宿;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服从调配、不遵守劳动纪律、不按时到岗或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过;
(四)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使学习成绩明显下降,导致考试不及格,出现重修等情况;
(五)利用勤工助学所得挥霍浪费,不听劝告;
(六)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六章 勤工助学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经费来源包括以下类型:
(一)上级财政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
(二)学校设立的助困资助经费;
(三)有关单位的专项赞助;
(四)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学校助困资助经费由学校委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管理使用,计划财务处负责核算。
第三十三条 经费的主要用途包括:
(一)学生从事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
(二)学生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励。
(三)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支出。
(四)与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章 勤工助学的表彰、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学校每年开展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评先的范围、比例和条件:
(一)评选范围为年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在岗学生。
(二)评选比例不超过校内在岗勤工助学学生人数的10%。
(三)评选条件
1.年度内持续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少于6个月。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品行良好,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3.能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奋发向上,乐于奉献。
4.尊敬老师,团结同学,虚心学习,服从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
5.在勤工助学岗位上遵守工作纪律,责任心强,积极主动,吃苦耐劳,较出色地完成用工单位交办的工作,并诚实登记劳动时间。
6.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无重修科目,未出现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评选程序及表彰奖励:
(一)各用工单位根据评选条件进行评议推荐,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单位的推荐结果进行评选、审核并公示,报学校领导审批。
(三)对勤工助学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奖金。
第三十七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犯有错误的学生,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施行。原《3522vip浦京集团官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科大发〔2017〕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