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22vip浦京集团官网固定资产损坏丢失
赔偿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保障教学工作正常运行,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属各二级单位是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以下又称“使用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制定科学的保管、检验、维护、使用制度及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建立资产使用、管理人员责任制度,改善资产保管条件并做好日常检验和维护工作,切实防止学校固定资产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学校根据事故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事后态度等,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条 凡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及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并迅速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凡属被盗或人为故意破坏事故,应保护好现场,立即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无论事故大小,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从严处理。
第二章 赔偿界定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有关责任人应赔偿经济损失: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造成固定资产损坏;
2.未经使用单位批准,擅自移动、拆卸、改装固定资产造成损坏;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
4.工作失职,管理混乱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造成固定资产被盗丢失;
5.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力造成固定资产损坏;
6.公物私用或擅自外借,造成损坏、丢失;
7.固定资产因保管不善被盗、丢失;
8.其他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坏、丢失。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予赔偿:
1.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发生事故后,积极设法减轻损失,且主动如实向使用单位报告的。
第七条 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经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予赔偿经济损失: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于避免的;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长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使用单位批准,已采取预防措施,在试用有关设备、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时发生的损失;
4.已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而未能防止的破坏、被盗和损失;
5.在搬迁过程中已采取安全措施仍发生资产损坏、丢失的;
6.损坏轻微,经本人修复,不影响设备功能的;
7.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损失的;
2.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
3.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后伪造现场或谎报情节,弄虚作假的;
4.其他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九条 固定资产因事故损坏的责任认定,按照资产的不同分类,由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第十条 校内固定资产被盗的责任认定,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在搬运过程中丢失的,应有两名知情人证明,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损失的赔偿应分清责任,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责任认定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1.因管理不善,固定资产损失责任不清,使用单位无法查实情况、无明确处理意见的,属于单位责任,应由单位赔偿。
2.因保管人或使用人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应由个人赔偿;属于多人共同负责的,根据每个人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四章 赔偿标准
第十三条 赔偿计算方法。
1.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参照自治区和学校有关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规定进行折价计算赔偿。
赔偿折算公式(年限折算到月):
2.计算机、照相机、录音录像设备、打印机、电视机、冰箱等常用办公设备和家电等在使用一年内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3.责任人愿意用实物抵偿的,经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可用价值、功能相当的同类仪器设备抵偿。
4.损坏的固定资产修复后可正常使用的,经使用单位同意,按责任认定赔偿维修金额。
第十四条 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已经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在损坏、丢失前仍在使用的,赔偿金额按固定资产残值率,即原值的5%计价;在损坏、丢失前已停止使用待报废的,赔偿金额按照同类仪器设备报废变价收入确定。特殊情况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赔偿金额。
第五章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被盗的,使用单位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事故经过出具书面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同时填写《3522vip浦京集团官网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报告单》(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六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对资产损坏情况进行调查,对于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对仪器设备的损坏进行鉴定。
第十七条 资产使用单位根据资产损失情况提出处理及赔偿意见,填写《广西科技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单》(附件2),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国有资产管理处复审,按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 赔偿处理程序
1.赔偿金额在1万元(不含 )以下的,由使用单位提出赔偿意见,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准。
2.赔偿金额在1万-10万元(不含)的,由使用单位提出赔偿意见,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国有资产管理处复审,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3.赔偿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使用单位提出赔偿意见,归口管理部门初审,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复审,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十九条 个人承担的赔偿款,应按照学校指定的合理期限将赔偿金缴纳到学校,个人经济有困难的,经所在部门证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分管资产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可以分期或延期偿还。
使用单位承担的赔偿款,学校直接从其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扣减。个人无故迟延或拒绝赔偿的,学校有权从绩效工资中直接扣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附属单位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