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教纪监[2008]5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区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的审计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加强内部管理,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教育系统各单位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及修缮项目和与之配套的设备及附属设施安装工程。
第三条 工程项目审计是指教育系统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依法对工程项目从开始实施至财务决算全过程的投资、造价及工程管理等事项进行审计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加强管理,保障基建、修缮资金的合法、合理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条 各单位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项目审计专业人员开展审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二章 内审机构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范围和职责
第六条 内审机构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范围
1.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及下属独立核算单位自筹资金的所有基建项目;
2.设备及附属设施安装工程;
3.修缮工程,包括房屋修缮及装饰、办公室和实验室改造、供水供电、道路、运动场地、安全消防设施、网络工程、园林绿化、景观等工程项目。
第七条 内审机构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职责
1.负责工程项目审计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2.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3.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依法做好社会中介机构委托审计工作,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4.组织召开各方协调会,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有争议的问题;
5.参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审定最终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第三章 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勘察设计概算、招投标、施工阶段、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检查和评价。
第九条 投资估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审核投资估算的各种资料和数据的适用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2.审核投资估算方法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3.审核投资估算编制内容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 勘察设计审计的主要内容
1.审核和评价初步设计;
2.审核工程勘察设计概算;
3.审核施工图设计招投标文件和勘察设计合同;
4.参与施工图设计方案的会审。
第十一条 招投标审计的主要内容
1.审核招投标程序和方式的合法性、合规性;
2.审核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
3.审核标底预算及其拦标价。
第十二条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1.审核施工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和建设单位分包合同;
2.审核隐蔽工程及不可再复查工程;
3.审核材料及设备采购;
4.审核工程进度款的拨付;
5.审核工程变更及洽商费用;
6.审核索赔事项和费用。
第十三条 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审核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审定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第十四条 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审核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
2.审核建设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3.审核交付使用资产的情况;
4.审核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的情况;
5.审核资金来源、分配、上缴和结余留成使用情况;
6.审核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
第四章 工程项目审计的程序与办法
第十五条 投资估算审计的程序与方法
编制投资估算的相关部门(可行性研究的单位)提供投资估算编制的依据材料,内审机构参与单位组织的投资估算评估。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的程序与方法
1.工程管理部门将签署意见的勘察设计招标文件、拟签的勘察设计合同送交内审机构,内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审计意见;
2.内审机构参与施工图设计方案会审,检查施工图设计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的原则、范围、内容、项目及投资额进行,审核设计概算并提出审计意见。
第十七条 招投标阶段审计的程序与方法
1.工程管理部门将拟订并签署意见的招标文件送交内审机构审核,内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审计意见;
2.内审机构组织对工程项目招标预算标底及其拦标价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施工阶段审计的程序与方法
1.施工合同审计。施工合同经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送内审机构审核,内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审计意见。
2.隐蔽工程及不可再复查工程审计。
(1)隐蔽工程及不可再复查工程应该在封闭或拆除前两天通知内审机构;
(2)内审机构参与隐蔽工程、不可再复查工程的见证,核查其真实情况。
3.材料及设备采购审计。
(1)施工过程中需要确定价格的材料和设备,在实施采购前,职能部门应根据使用要求和技术指标,及时向内审机构提供产品品牌、型号、规格、价格、供货单位等相关信息;
(2)内审机构参与相关部门组织的市场考察、询价及谈判。
4.工程进度款审计。
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提交有关工程统计资料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报告,经监理单位和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送交内审机构审核。
5.工程洽商、变更和工程索赔费用审计。
(1)对提出洽商、变更和工程索赔要求的,应由主张单位或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变更内容、依据、损失和变更费用预算书等书面材料;
(2)监理单位和工程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送交内审机构审核,内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审计意见。
第十九条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的程序与方法
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将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送交内审机构;
2.工程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工程项目的结算审计工作,提供规范、完整的各种预算及结算资料。具体资料如下:
(1)工程项目结算书(含电子文档及完整的计算式材料);
(2)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批文、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答疑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竣工图、施工组织设计等;
(3)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图纸会审纪要、有关会议记录等;
(4)工程项目变更,必须提交手续齐全的变更通知书、工程联系函及签证;
(5)施工期间有关政策性调整文件、监理记录等;
(6)审计工作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内审机构对工程项目结算书进行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凡未经结算审计的项目,不得支付工程尾款。
第二十条 财务决算审计的程序与方法
财务部门收集财务决算资料,送交有关部门审计。具体资料如下:
1.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预算(概算)批复资料及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筹措文件;
2.工程项目合同文本(包括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等)、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资料;
3.工程项目结算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报告;
4.工程项目的内控制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入账入库的资料;
5.审计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审计工作纪律及奖惩
第二十一条 内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对坚持原则、为工程项目审计做出显著成绩,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内审人员,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内审人员,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校办企业和独立核算单位的工程项目审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试行办法》(桂教纪监〔2007〕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