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22vip浦京集团官网教育教学督导组工作条例

作者: 时间:2020-04-2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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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扎实做好对教学过程与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发展、教学条件保障等方面的监督指导工作,促进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学校设立教育教学督导组(简称校督导组)。为规范学校督导组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督导组是学校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监督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学院、学生三级教学质量监控的校级重要力量。

第三条  学校督导组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监督指导下,由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简称教学质评中心)组织开展督导工作。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学校督导组分别设组长1名,由分管教学副校长兼任;常务副组长1名,由教学质评中心主任兼任;副组长2-3名,从督导专家中选聘;督导组办公室,选聘一名专职督导专家兼任办公室主任;督导专家20—25人。

第五条  督导专家分专职督导专家和兼职督导专家两类。根据督导工作需要,设专职督导专家3—5人,从校内外(含退休两年内)教学经验和督导工作经验丰富的教授或副教授中选聘;设兼职督导专家15—20人,主要从符合聘任条件的在职一线专任教师和刚退休的教授中选聘。

第六条  督导专家的聘任条件

(一)热爱教育教学工作,关心学校发展,爱岗敬业,师德师风端正,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能力强,教学效果好;

(二)热心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具有全局观念,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处事公平公正,责任心强,实事求是,敢说真话,善于团结协作,乐于奉献;

(三)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称,身体健康,能保证时间精力参加督导工作,具有较强的教学评价、教学指导、组织协调、沟通交流、查找问题和提出改进建议的能力。

第七条  督导专家聘任的有关事项

(一)教学单位和学校督导组推荐,本人同意,经分管校长审批,由学校聘任,颁发聘书。

(二)督导专家每届任期3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具体情况申请续聘或提前解聘;保持督导工作队伍相对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每年可作适当调整,实现老中青结合。

(三)因健康等特殊情况,不能履行督导工作职责累计3个月以上者,或因公外出超过1年者,或实际表现不能满足督导工作要求者,原则上终止聘期。因公外出在1年以内暂停督导工作,回校后如聘期未满可继续参加督导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权

第八条  学校督导组根据督导工作需要,有权调阅下列材料:

(一)学校相关部门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

(二)教学单位的教学档案、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

(三)教师的教学课件、教学设计方案,批改的试卷、作业、实验(实习)报告,指导的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档案、资料。

第九条  学校督导组具有通过随堂听课、视频监控、访谈(座谈)、实地考察等方式督导教育教学过程,对教师的教、学生的学进行检查、评价与指导,对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教师进行教学能力水平考核的权利。

第十条  学校督导组具有审议学校在制定中或需要修改完善的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文件政策,提出意见与建议的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督导组具有向校内相关部门、教学单位、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校党委和行政提出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工作改进意见与建议的权利。

第四章  工作开展

第十二条  学校督导组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要点,明确年度工作进度安排,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由教学质评中心下文公布实施;定期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报告督导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督导组要针对督导工作内容与特点,制定(修订、完善)相应的督导工作量表,做好督导工作资料的整理、分析、总结与归档工作;督导专家要认真填写督导工作量表,签署实名。

第十四条  学校督导组通过分组随堂听课、视频监控、检查相关资料、召开教师座谈会与学生座谈会、小组讨论、督导组集中评议、向任课教师和所在教学单位反馈意见、跟踪教学改进等方式,扎实开展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的质量监控与跟踪持续改进。

第十五条  学校督导组开展教学质量监控重在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旨在帮助教师整改不足之处,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从而有利于教师教学发展。由教学质评中心发文通报教学质量监控与改进情况。

第十六条  学校督导组根据教务处的工作需要,从教育教学督导角度参加每学期开学初、中期和后期教学检查,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审定工作,督导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

第十七条  学校督导组在学校人事处、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教学质评中心的组织下,会同校内外专家开展申报职称教师课堂教学能力水平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督导组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学校和学院两级教学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学院开展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九条  学校督导组结合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需要,开展对学生学习指导、学风建设、学科竞赛、创新创业活动、学生资助与奖励、就业指导等方面的督导工作,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条  学校督导组定期检查课堂教学条件和实践教学条件的保障情况,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相关部门和教学单位要针对学校督导组在教育教学督导过程中查找到的主要问题和所提出的改进建议,负责落实整改工作。学校督导组要做好对改进工作的跟踪督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对学校督导组提交的督导工作专题报告进行研究批复,支持学校督导组务实高效开展督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学质评中心要有计划组织学校督导专家参加全国高校教育教学督导工作会议,到有关高校开展督导工作调研与交流,定期召开督导组工作例会和督导工作业务学习研讨会,不断提高督导工作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学校给予专项经费支持。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  每位兼职督导专家要保证半岗、专职督导专家保证全岗的工作时间和精力,从事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兼职督导专家要安排好自己承担的教学任务时间,所在教学单位和教务处在排课时应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由教学质评中心对督导专家进行督导工作考勤记录。将不经请假审批的缺勤与督导岗位收入挂钩,依据缺勤次数占当月督导组集体活动次数的比例扣发相应金额。

第二十六条  每位督导专家要提交个人年度督导工作总结。经督导专家集体讨论形成学校督导组年度工作总结,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督导专家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和届满考核相结合。对1年来的履职能力、实际表现、考勤记录等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等级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对任满一届且每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者颁发督导工作荣誉证书;每届评选优秀督导专家若干名,颁发证书并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每位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兼职督导专家给予半岗、专职督导专家给予全岗的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退休聘用专家的督导工作酬金,按聘用协议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二级学院要设立院级教育教学督导组,制定本学院适用的督导工作条例,报教学质评中心备案。

第三十条  本工作条例自学校下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教学质评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