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正确处理好抓早抓小与后三种形态之间的关系

作者:管理员时间:2016-06-08点击数: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的必然要求,体现了处理“树木”和“森林”关系的深化。“把‘四种形态’运用情况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把监督执纪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报告中,王岐山同志对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着重予以强调、作出明确部署。

谈话提醒只是形式和手段,体现的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目的是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

    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开展谈话提醒是新要求、新工作,需要在探索中总结,在总结中提升。

    准确理解“四种形态”,方能运用得当。“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不是对严重违纪轻处分,更不是把涉嫌违法问题当做违纪来处理,而是对违纪问题露头就打、动辄则咎、一寸不让。”谈话提醒要与一般谈心谈话、工作谈话、诫勉谈话、任前廉政谈话区分开来,避免泛化和“以谈代纪”;又强调惩治这一手绝不放松,防止避重就轻。

“四种形态”是一个有机整体。在实践中,各级党委和纪委注重把握和处理好谈话函询、抓早抓小与后三种形态特别是第四种形态之间的关系。抓早抓小和惩治腐败,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广州市2016年以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共177人,其中轻处分占33%、重处分占67%、移送司法机关7人占4%。佛山市各级纪检机关今年一季度共立案194件,结案164件,其中给予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91人次、重处分99人次、移送司法机关36人。单从数字结构上看,两市的监督执纪情况并不符合“四种形态”要求,这恰恰说明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各地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体现了实事求是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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